依法带娃!锦屏法院签发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时间:2022-05-19 08:54:05    来源:黔东南文明网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近日,锦屏县法院对一起协议离婚后,义务履行人4年未支付子女抚养费、未实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行为发出《家庭教育令》,义务履行人当庭悔改并支付子女抚养1.5万元。

  【案情回放】龙某某(男方)与杨某某(女方)于2011年3月1日结婚登记,先后生育两个子女,2017年2月16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直到子女满18周岁止。自离婚后,女方仅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2022年4月,未成年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母杨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273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杨某某当庭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0元;余下123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付清。自2022年1月以后的子女抚养费于每年12月30日付72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义务履行人杨某某4年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亦未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法官对杨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法官指出,作为父母不仅要履行抚养义务,更应履行家庭教育的义务,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庭审结束后,向当事人送达了《家庭教育令》;并告知如义务履行人违反本《家庭教育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情节严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履行人的认识】杨某某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对之前的行为深感自责,同时也当庭向法官作出承诺,从今天起坚决执行《家庭教育令》。同时龙某某(男方)与杨某某(女方)对子女探视权问题也达成统一共识,今后一切行为都会以子女着想,严格执行《家庭教育令》。

  【法官释法】家庭教育既是“家事”,更是“国事”。“养而不教”的时代必将过去,“依法带娃”已经来临。作为父母,送给子女最好的礼物就是“生而养之、养而教之、教之向善”。《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有利于从国家层面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有利于推进家庭发挥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的作用,有利于规范家长正确履行抚养子女的行为,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杨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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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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